民間借款公司設立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將訂為新台幣 5億元,兼營保證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下限則為10億元。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設立是採許可制。業務項目為放款、票券及有價證券以外的保證、票據貼現及法令非限制或禁止的一切業務(包括融資性租賃、分期付款買賣、應收帳款收買或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等);利率上限週年率為30%,較民法規定的20%為高。
從過去的歷史來看,除了由商業銀行在一般放款業務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外,在消費性與商業性民間借款市場中,民間借款公司也已開拓出屬於自己本身的授信利基。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持續發展,加上普遍性的競爭,已迫使商業銀行開始承作傳統上為民間借款公司所掌握的高收益授信業務。類似的市場壓力和機會已造成其它非傳統競爭者加入戰局,造成授信定價因各方爭相競逐市占率而面臨嚴重且不合理的壓力。
為因應此一狀況,民間借款公司已開始被迫重新評估其營運策略,許多民間借款公司因而察覺本身很難獲致最佳的管理及經濟效益,而這也加速促成許多原車民間借款公司著手進行重整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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