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問:我朋友向我借了十萬塊,去年7月,他把一套住房抵押給我,現在知道他已經把房子賣了。我該怎麼辦?這份協議未經公證是否有效?
陳平律師回復: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並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如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登記部門為土地管理部門,以林木為抵押物的登記部門為縣以上林木主管部門,以車輛為抵押物的登記部門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本案中李女士的朋友用住房作為抵押物,其登記部門為縣級以上的房管部門。
如果李女士簽訂抵押協定時要求朋友辦理了抵押登記,那麼朋友就不可能把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房子賣掉,因為買賣房子要進行產權過戶,房管部門查到要買賣的房子已被抵押,就會告知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法不能進行交易,在撤銷抵押前房子也過不了戶。
根據法律規定,李女士和朋友簽訂的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依法不生效。建議李女士要求朋友及時還款,或要求朋友提供其他價值相當的抵押物作為還款保證。